9月19日,資陽市市場監管官網發布“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今年以來,資陽市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執法為民理念,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燃氣灶具、重要工業產品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1.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辦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經查,當事人購進人工養殖的鱘魚及其他水產品制作菜品,但卻在其菜單上虛假標注“鮮椒中華鱘”“特色河鮮”等字樣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涉案虛假宣傳資料制作費用2801元。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3月20日,雁江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罰款10644元的行政處罰。
2.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辦某串串香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2023年5月1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串串香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店內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雁江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3.安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肥案。經現場檢查并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農業用硫酸鋅、磷酸二氫鉀型、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標簽不符合要求,且總養分、有效磷、鉀、鋅、PH值、水分不符合標準要求,涉案化肥共計生產450件,涉案金額26096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2023年7月12日,安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沒收違法產品、處罰沒款26772元的行政處罰。
4.安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經營部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燃氣灶具案。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家用嵌入式燃氣灶產品及包裝上無強制認證標識,不能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涉案金額899元。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4月12日,安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5.安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學校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貨梯案。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1臺特種設備雜貨電梯無法提供特種設備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經查明,該雜貨電梯主要用于食堂傳菜,因承建方未妥善保管該雜貨電梯相關資料導致無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定期檢驗報告。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貨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7月20日,安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涉案貨梯,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6.樂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榨菜廠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榨菜案。經查,當事人2022年10月25日至12月1日生產的榨菜共三批次被抽檢苯甲酸及其鈉鹽、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添加劑標準,判定為不合格,涉案金額2240元。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榨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3年7月20日,樂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7.樂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藥店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未從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連花清瘟膠囊1盒、連花清瘟顆粒2盒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等相關資料,又發現該店正在銷售的8盒元胡止痛片、15盒頸康膠囊均已超過保質期限,涉案金額529元。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未從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3月27日,樂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沒收涉案產品、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8.樂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公司生產銷售纖維含量不符合標準的校服案。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校服(夏季套裝)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31888-2015標準,判定為不合格,涉案校服共生產371套,貨值金額11130元,違法所得1517.39元。當事人生產銷售纖維含量不符合標準校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3月30日,樂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沒款7082.39元的行政處罰。
9.樂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某公司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案。經舉報查明,當事人在幫助其他經營者在拼多多平臺開店孵化過程中宣傳“網店入駐計劃,原價888,限時限量特惠288,全程一對一,包教包會”。實際成交訂單均為288元,當事人無法提供原價888元成交的訂單記錄,涉案違法所得18112元。當事人虛構原價,誘騙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6月27日,樂至縣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沒款36224元的行政處罰。
10.資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查辦某公司未經認證生產銷售不合格墻壁開關·插座案。當事人未經過認證、未取得認證標志,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銷售的墻壁開關·插座經抽樣檢驗,防觸電保護、溫升項目不符合GB/T 2099.1-2008標準,判定為不合格,涉案產品銷售金額6861元,違法所得642.9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3月14日,高新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沒款20642.9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資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