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資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8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10日
資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10月28日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德法兼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政府主導、群眾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文明執法、文明辦事、文明服務。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九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條 公民應當踐行文明禮儀、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衣著得體、語言文明,不大聲喧嘩、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不插隊、不擁擠;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人讓座,不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
(四)不損壞市政設施、公益廣告,不踐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五)在圖書館、實體書店、電影院等場館內保持安靜;
(六)觀看演出、賽事、展覽及參加其他群眾性活動時服從現場管理;
(七)開展廣場健身、露天演唱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攜犬出戶束繩牽引,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排泄物,不攜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加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咳嗽噴嚏遮掩口鼻;
(二)不亂扔塑料袋、煙蒂等廢棄物,分類收集、定點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四)自覺維護公共廁所清潔衛生;
(五)不在建(構)筑物墻體、樓道、電梯及道路、樹木、燈桿等設施上,亂涂亂畫或者非法貼印、掛置廣告;
(六)不隨意丟棄病死、病害動物;
(七)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行人不闖紅燈,不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闖紅燈、不逆行,不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
(三)駕駛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應當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和校車;
(四)駕乘人員不向車窗外拋物、吐痰;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規范有序停放在停車泊位內;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小區環境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從建(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窗臺、陽臺上放置有安全隱患的物品;
(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不違法搭建,不私拉亂接電線、網線、氣管、水管等;
(四)不在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五)不在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等農作物,不在居民小區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六)進行房屋裝修,應當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按照規定堆放、處置裝修垃圾;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小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風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等;
(二)不隨意排放糞污、糞便,不亂扔農藥、肥料包裝物和農用地膜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
(三)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注重家教、家訓,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
(二)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引導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三)夫妻平等,相互扶持,互敬互愛;
(四)移風易俗,文明祭掃,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五)鄰里之間互謙互讓,和睦相處;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文明用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倡使用公筷公勺;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志愿服務,樂善好施,參與生態保護、環境衛生治理、社區治理、助醫助學和社會慈善等公益活動;
(四)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或者遺體;
(五)見義勇為;
(六)其他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持續治理不文明行為,推動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風尚。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建立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較大的突出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重點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建設完善、維修維護下列設備設施:
(一)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設備設施;
(二)公共廁所,污水收集處理,廢舊電池、農藥包裝廢棄物和農用地膜回收等環衛設施,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的設備設施;
(三)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交站臺、停車場(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道路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四)城鎮道路及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
(五)盲道、緣石坡道、輪椅通道、殘障廁位等無障礙設施;
(六)志愿服務站、母嬰室等便民服務設施;
(七)文明、衛生宣傳欄,公益廣告等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備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設置電動車集中充電點。已建成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規范設置電動車集中充電點。
第十九條 設置縣、鄉、村三級文明實踐場所,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群眾組織,推動移風易俗,革除陋習。
公園、廣場、文化場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文明建設宣傳陣地。
第二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積極推動發展志愿服務隊伍,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指導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文明行為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開展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評選表揚活動。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等先進人物。
依法保障實施志愿服務、見義勇為、慈善公益、無償獻血等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深入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社區、文明窗口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行業)職業規范、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
窗口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文明規范和服務標準,促進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按規定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教育、引導醫護人員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優化服務流程,提升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改善就醫環境。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交車、出租車駕駛員的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文明素質和服務水平。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加強車輛停放的管理,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
第二十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評價、指引、示范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文明風尚。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取證。
第二十九條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可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以適當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