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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資陽市企業住所

發布時間:2015年08月31日     瀏覽次數:1858次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資陽市企業住所

(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資府辦發〔2015〕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天府新區資陽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資陽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730           

 

 

資陽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鼓勵投資興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應遵循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

第五條登記用作企業住所的房屋,其房屋產權用途和土地批準用途不能因登記而發生改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住所,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各類企業實際從事生產、銷售、倉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在地。一個企業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住所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離,并可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七條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并對所提交各項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按下列情形提交證明材料:

(一)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提交購買合同復印件或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二)屬于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房屋購買合同復印件或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三)屬于租賃賓館、飯店、市()場攤鋪的,提交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市(商)場開辦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房屋的,提交蓋有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五)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功能區(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專業園區,暫未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提交其管委會出具的企業住所證明,說明該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及未取得所有權的原因、詳細地址等基本情況;其它無產權證的,屬于城鎮房屋的可由房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屬于農村房屋的,可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證明須說明房屋或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來源合法的依據、權屬主體及批準用途。

(六)屬于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協議)和有效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七)企業分支機構使用上級機構取得使用權的營業場所,由上級機構出具指定使用的情況證明。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出租人)將住宅等非營業性用房自辦企業或出租、出借給企業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應在簽訂出租(借)房屋租用合同(協議)前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企業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城鎮商業區應當具體到街道門牌等;城鎮住宅區應當具體到街(路)巷、門(樓)牌、樓(棟)號、單元號、樓層號、戶號及小區俗稱等;農村應當具體到村、組。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因城市街道地名或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房屋所有權證和現有實際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名或門牌號不一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當地地名辦或當地居民委員會出具街道地名或門牌號屬于同一地址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者、出具證明的單位應對房屋及用地的合法性、房屋用途、土地批準用途、房屋質量等負責,不得將違法用地及其地上建(構)筑、未經有關機構驗收合格的房產、已經鑒定為危房或者已經列入征收拆遷范圍的房產出租(出借)給企業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已列入被征收范圍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對于不影響征收的,經當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但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不得作為房屋用途變更的依據。

第十二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下列場所不得用于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法用地及其地上建(構)筑、非(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未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依法明確的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包括劃定的“禁設區域”和公示的封戶區域),但相關事項應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轄區內商業布局規劃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規劃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四條允許“一照多址”,企業所在同一縣(市、區)內設立經營場所,且無需辦理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可直接向所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登記機關對備案的經營場所,核發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備案通知書應放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同時在其店牌、店招上標明其隸屬企業的名稱。

第十五條允許“一址多照”(指一個街道門牌號碼可以登記為兩個及以上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凡能有效劃分區間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家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有投資關系的企業可以登記使用同一住所。

第十六條企業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不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從事涉及工商登記許可項目經營的,企業申請的相關許可證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應與工商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相一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制定配套監管措施,加強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于企業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二)對于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對于提交虛假材料騙取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四)對于利用違法用地及其地上建(構)筑、非(違)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房屋征收、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城管、環保、安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依法監管。

(五)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由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城管、環保、安監、商務、衛生、食藥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依法監管。

(六)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涉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監管;對于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有多個主管部門的,由相關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能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七)對涉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業、油煙噪音擾民、影響歷史風貌、城市景觀和禁設區域等事項的經營場所,由相關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能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企業在住宅內從事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或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經營活動,由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進行監管并依法查處。

 第四章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除雁江區人民政府不另行制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具體規定外,其他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在本辦法范圍內制定本轄區以社區住宅等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