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總工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推動相關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見效,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帶動擴大就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一)繼續推進減稅降費。切實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各項政策,簡化優惠政策適用程序,深入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輔導,幫助企業準確掌握和及時享受各項優惠政策。貫徹實施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和降低社保費率政策等。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企業,依法核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對小微企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會經費,實行全額返還支持政策。
(二)進一步降低用能用網成本。落實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價格的支持政策,持續推進將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電價全年降低5%。切實加強轉供電價格監管,確保民營企業及時足額享受降價紅利。
(三)深入推進物流降成本。依法規范港口、班輪、鐵路、機場等經營服務性收費。建立物流基礎設施用地保障機制,引導各地合理設置投資強度、稅收貢獻等指標限制,鼓勵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規范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管理,根據地方實際優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勵發展夜間配送和共同配送、統一配送等集約化配送模式。
二、強化科技創新支撐
(四)支持參與國家重大科研攻關項目。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對民營企業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戰略任務。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創新投入。各地要加大將科技創新資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創新的力度,通過銀企合作、政府引導基金、科技和知識產權保險補助、科技信貸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民營企業開展科技創新。
(六)暢通國家科研資源開放渠道。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進一步向民營企業開放。鼓勵民營企業和社會力量組建專業化的科學儀器設備服務機構,參與國家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管理與運營。
(七)完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發展專業化技術交易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技術經理人。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推動知識產權融資產品創新。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創新提供知識產權一站式檢索、保護和咨詢等服務。
(八)促進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實施企業“上云用數賦智”行動和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布局一批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開發符合中小企業需求的數字化平臺、系統解決方案等,結合行業特點對企業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應融資支持。實施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工程,支持優勢企業提高工業互聯網應用水平,帶動發展網絡協同制造、大規模個性化定制等新業態新模式。
三、完善資源要素保障
(九)創新產業用地供給方式。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應或園區轉讓的工業用地權利,允許中小民營企業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可按規定進行宗地分割。鼓勵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發展新產業新業態并進行研發創新,根據相關規劃及有關規定允許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等費用。民營企業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支持依法依約轉讓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權益;易地發展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訓力度。暢通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通道,推動社會化評審。增加民營企業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比重。適時發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導企業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點的工資分配制度。加快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面向包括民營企業職工在內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開展大規模職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
(十一)優化資質管理制度。對存量資質、認證認可實施動態調整,優化縮減資質類別,建筑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壓減三分之一以上。對新能源汽車、商用車等行業新增產能,在符合市場準入要求條件下,公平給予資質、認證認可,不得額外設置前置條件。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產品以外,不再實行許可證管理,對于保留許可證管理產品,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探索引入“自我符合性聲明”方式,優化認證程序。
(十二)破除要素流動的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在不同區域間的自由遷移設置障礙。支持地方開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簡化平臺企業分支機構設立手續。逐步統一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業務規范、數據標準和統一平臺服務接口,減少區域間登記注冊業務的差異性。完善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平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注銷程序。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
四、著力解決融資難題
(十三)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商業銀行增加制造業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大幅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滿足民營制造業企業長期融資需求。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強化對小微企業貸款業務評價。鼓勵中小銀行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加深合作,提升服務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質效。
(十四)支持開展信用融資。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和地方征信平臺建設指導力度,推動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大型互聯網平臺向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開放企業信用信息,鼓勵金融機構和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加強合作,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發針對民營企業的免抵押免擔保信用貸款產品。加大“信易貸”等以信用信息為核心內容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模式推廣力度,依托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地方征信平臺等各類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大信用信息歸集力度,更好發揮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深入開展“銀稅互動”,擴大受惠企業范圍,推動緩解企業融資難題。
(十五)拓展貸款抵押質押物范圍。支持大型企業協助上下游企業開展供應鏈融資。依法合規發展企業應收賬款、存貨、倉單、股權、租賃權等權利質押貸款。積極探索將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特許經營收費權等納入融資質押擔保范圍。逐步擴大知識產權質押物范圍,對企業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等無形資產進行打包組合融資,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增量擴面。繼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延伸不動產登記服務點,加快“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推進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發放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明等全程不見面網上辦理。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評價結果,提升制造業民營企業最高授信額度。
(十六)拓展民營經濟直接融資渠道。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債券融資,進一步增加民營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和融資。
(十七)創新信貸風險政府擔保補償機制。指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降低融資擔保費率。鼓勵各地設立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等風險分擔機制,簡化審核流程,分擔違約風險。
(十八)促進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以及監督評價機制。要對惡意拖欠、變相拖欠等行為開展專項督查,通報一批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體限期清償拖欠賬款。
五、引導擴大轉型升級投資
(十九)鼓勵產業引導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發揮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制造業轉型升級基金、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和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產業引導基金作用,鼓勵各類產業引導基金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作用,支持民營企業推廣轉化一批重大技術創新成果。
(二十)支持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推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向智能、安全、綠色、服務、高端方向發展,加強檢驗檢測平臺、系統集成服務商等技術改造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機械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石化產業安全綠色高效發展,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工程機械及老舊船舶更新改造。支持危化品企業改造升級,對于僅申報小批量使用危險化學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規模囤積的項目,設立“一企一策”評審通道。
(二十一)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項目投資。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籌集的資金,優化投向結構和投資領域,支持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提供融資,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項目建設運營。對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中設置針對民營資本差別待遇或歧視性條款的,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不予資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掛帥,立軍令狀”的公開征集方式組織實施一批重大投資工程。
(二十二)引導民營企業聚焦主業和核心技術。優化《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推動民營企業在產業鏈、價值鏈關鍵業務上重組整合,進一步集聚資源、集中發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二十三)提升民營企業應急物資供給保障能力。加快發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業應急保障能力。完善合理的激勵政策,引導生產重要應急物資、應急裝備的民營企業強化日常供應鏈管理,增強生產能力儲備。積極支持民營節能環保企業參與醫療廢棄物處理處置、污水垃圾處理等工程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加大醫療器械生產制造投資,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六、鞏固提升產業鏈水平
(二十四)精準幫扶重點民營企業。對處于產業鏈關鍵環節重點民營企業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實施響應快速、程序簡單、規則透明的針對性幫扶。及時研判產業鏈發展趨勢,引導企業將產業鏈關鍵環節留在國內。
(二十五)依托產業園區促進產業集群發展。以園區為載體集聚創新資源和要素,促進國家級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規模擴大、水平提升。在產業轉型升級示范區和示范園區的相關項目安排方面,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鼓勵各地建設中小微企業產業園、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
(二十六)有序引導制造業民營企業產業轉移。推動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積極承接東部地區制造業民營企業轉移,支持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等重點功能平臺建設,為制造業民營企業有序轉移創造條件。
(二十七)提高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協作水平。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發揮龍頭帶動作用,進一步加強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協助解決配套民營企業技術、設備、資金、原輔料等實際困難,帶動上下游各類企業共渡難關。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供應鏈協同制造,推進建設上下游銜接的開放信息平臺。
七、深入挖掘市場需求潛力
(二十八)進一步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加快電網企業剝離裝備制造等競爭性業務,進一步放開設計施工市場,推動油氣基礎設施向企業公平開放。進一步放開石油、化工、電力、天然氣等領域節能環保競爭性業務。制定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鐵路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重大鐵路項目建設以及鐵路客貨站場經營開發、快遞物流等業務經營。依法支持社會資本進入銀行、證券、資產管理、債券市場等金融服務業。推動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改革,鼓勵社會力量進入檢驗檢測市場。
(二十九)以高質量供給創造新的市場需求。落實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的實施意見,支持適銷對路出口商品開拓國內市場。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主體,規范有序推進PPP項目,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帶動民營企業參與5G網絡、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
(三十)實施機器人及智能裝備推廣計劃。擴大機器人及智能裝備在醫療、助老助殘、康復、配送以及民爆、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消防等領域應用。加快高危行業領域“機器化換人、自動化減人”行動實施步伐,加快自動化、智能化裝備推廣應用及高危企業裝備升級換代。加強對民營企業創新型應急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在各類應急救援場景中,開展無人機、機器人等無人智能裝備測試。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發產品市場迭代應用。適時修訂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優化首臺(套)保險覆蓋范圍,加大對小型關鍵裝備和核心零部件支持力度。支持通過示范試驗工程提升國產裝備應用水平。
(三十二)助力開拓國際市場。健全促進對外投資的政策和服務體系,拓展民營企業“走出去”發展空間,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海外項目投標,避免與國內企業惡性競爭。搭建支持民營企業開展第三方市場合作的平臺。鼓勵行業組織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發揮海外中國中小企業中心作用,提供專業化、本地化服務。
八、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改革創新
(三十三)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優化產權結構。鼓勵民營企業構建現代企業產權結構,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和企業主個人以及家族財產,分離股東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權,明確企業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鼓勵民營企業推進股權多元化,推動民營企業自然人產權向法人產權制度轉變。鼓勵有條件的股份制民營企業上市和掛牌交易。
(三十四)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進重點領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合資經營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行業上下游和企業內部生產要素有效整合。
(三十五)引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引導企業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形成權責明確、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體系,健全市場化規范經營機制,建立健全以質量、品牌、安全、環保、財務等為重點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積極推動民營企業加強黨組織和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增強企業凝聚力。
九、統籌推進政策落實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務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鼓勵各地建立統一的民營企業政策信息服務平臺,暢通企業提出意見訴求直通渠道。認真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和訴求,鼓勵各地建立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問題清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反映的問題困難。
(三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做好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督促落實,及時研究解決民營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三十八)加強典型推廣示范引領。開展民營企業轉型升級綜合改革試點,支持試點地方先行先試、大膽創新,探索解決民營企業轉型升級面臨突出問題的有效路徑和方式,梳理總結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轉型升級的經驗成效,復制推廣各地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先進做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民銀行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