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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會組織十件大事

發布時間:2021年01月15日     瀏覽次數:827次

   為更好地盤點2020年度工作,展示社會組織風貌,激發和引領廣大社會組織更好地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按照“突出重要性、注重導向性、兼顧全面性”的原則,在廣泛征集意見的基礎上,推選出“2020年社會組織十件大事”(以時間為序)。

   一、習近平總書記對社會組織工作作出指示,強調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揮社會組織在不同治理領域的積極作用,對社會組織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月23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強調,要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指導和幫助企業等會員單位科學精準防疫、有序復工復產。9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致信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第六次會員大會指出,希望同志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深入研究、大力宣傳、認真踐行延安精神,努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規范調整,對社會組織運作提出新要求 

   5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范圍,取消社會組織年檢結論要求,并將獲得3A以上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作為非新設立社會組織申請扣除資格的具體要求,明確提出新的年度公益支出及管理費比例標準。公告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不得低于8%。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不得高于12%。該公告對社會組織的規范性運作要求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為社會組織后續發展方向提供引導。

   三、民法典頒布,為社會組織治理重塑提供了法治保障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社會組織的法人地位,給予社會組織非營利法人分類的精準定位;引入“捐助法人”概念,為社會組織分類規范提供了明確依據;提出組織機構設置等治理要求,為社會組織治理重塑提供了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頒布為走好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礎,也對新形勢下做好社會組織立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四、國務院發布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通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7月2日,為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為市場主體減負松綁、增添活力,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通知要求,針對部分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和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從嚴監管、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全面規范各類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做到對違法違規收費“零容忍”,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通知要求行業協會商會的規范收費工作具體從全面清理取消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進一步提升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規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長效監管機制三方面著力。通知的發布有利于規范我國行業協會商會治理,整體優化營商環境。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慈善法執法檢查,推動依法改進慈善工作 

   8月至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執法檢查組分赴遼寧、陜西、寧夏、山西、浙江等5省區,根據法律特點和慈善特點,對慈善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這是慈善法實施四年多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對該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執法檢查組發布的檢查報告指出,慈善法促進了慈善事業穩步發展,對實施方面的一系列問題應有針對性加以改進,確保實現慈善立法目的,發揮慈善事業功能。

   六、社會組織參與國內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發揮社會力量獨特優勢 

   9月8日,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會上,一批來自社會組織領域的集體和個人獲得表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社會組織主動參與戰“疫”。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5289個慈善組織、紅十字會開展了慈善募捐,累計籌集捐贈資金396.27億元,捐贈物資10.9億件。在疫情穩定之后,社會組織積極助力全面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全球抗疫行動,活動范圍覆蓋100余個國家。不僅對外捐贈大批醫療物資,還以設立專項基金、搭建在線醫療平臺、開展跨國志愿服務、編寫新冠肺炎防治手冊等多種形式支持全球抗疫事業,成為人類團結協作、共克時艱的重要力量。

   七、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明確社會組織的社會治理主體地位 

   11月3日,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實現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這些表述凸顯了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八、社會組織助力國家扶貧戰略,展現責任擔當 

   11月23日,我國832個貧困縣全部脫貧,創造了人類減貧史上的奇跡。2020年是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收官之年,社會組織在積極參與國家扶貧戰略中有效凝聚了力量、鏈接了資源,在產業扶貧、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參與易地扶貧搬遷、倡導志愿扶貧等重點領域全面出擊。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至2020年,全國社會組織實施脫貧攻堅項目90124個,社會組織自身及引入各類資金投入總額達1245.18億元,受益人口達1.1億人次,其中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為1282.81萬人。

   九、社會組織被納入愛國衛生運動參與體系,夯實群眾動員機制 

   11月27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參與的心理健康咨詢服務機制,充分發揮“互聯網+”作用,為群眾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積極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業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作用,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技術指導、政策咨詢和宣傳引導。社會組織的參與將加快愛國衛生與基層治理工作融合,推動形成自上而下行政動員與自下而上主動參與結合、平戰結合的群眾動員機制。

   十、培育方案出臺,社區社會組織成為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重要組成部分 
   12月7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旨在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更好發揮作用。方案明確,從2021年起,用3年時間,開展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通過實施一批項目計劃和開展系列主題活動,進一步提升質量、優化結構、健全制度,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在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中更好發揮作用。專項行動具體包括圍繞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的培育發展計劃、能力提升計劃、作用發揮計劃、規范管理計劃在內的“四大計劃”。

 

                                            來源:中國社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