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2、清理規范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
3、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
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
5、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完善典型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
6、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7、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
8、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9、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
10、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11、建立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12、全面推廣信用承諾制度,將承諾和履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
13、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
14、依法依規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責任主體實施懲戒;
15、健全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修復機制,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
16、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17、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
18、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
19、推動修訂企業破產法并完善配套制度;
20、優化個體工商戶轉企業相關政策,降低轉換成本;
21、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
22、健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評級和評價體系,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歸集,推廣“信易貸”等服務模式;
23、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
24、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
25、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提升增信力度;
26、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27、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處罰力度;
28、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29、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
30、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
31、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
32、完善拖欠賬款清理與審計、督查、巡視等制度的常態化對接機制;
33、暢通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等接續的政策機制;
34、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辦法,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
35、搭建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
36、大力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
37、推進民營經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優化職業發展環境;
38、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發揮平臺企業在擴大就業方面的作用;
39、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直達機制作用,推動涉企資金直達快享;
40、加大涉企補貼資金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41、針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機制,推廣告知承諾制;
42、有關部門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供;
43、依法依規履行涉企政策調整程序,根據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
44、加強直接面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政策發布和解讀引導;
45、支持各級政府部門邀請優秀企業家開展咨詢,在涉企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和評估等方面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46、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及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47、進一步規范涉產權強制性措施,避免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48、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49、完善涉企案件申訴、再審等機制,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正機制;
50、出臺司法解釋,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
51、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
52、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53、強化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引導民營企業建立嚴格的審計監督體系和財會制度;
56、充分發揮民營企業黨組織作用,推動企業加強法治教育,營造誠信廉潔的企業文化氛圍;
57、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民營企業腐敗治理機制;
58、推動建設法治民營企業、清廉民營企業;
59、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
60、嚴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行為保全等制度;
61、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健全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
62、研究完善商業改進、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63、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惡意搶注商標等違法行為;
64、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
65、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66、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67、提高監管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
68、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開展聯動執法;
69、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70、持續完善政府定價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進行常態化公示,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
71、暢通涉企違規收費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規范的問題線索部門共享和轉辦機制,綜合采取市場監管、行業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實施聯合懲戒,公開曝光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72、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治理規范、有效制衡、合規經營,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73、依法推動實現企業法人財產與出資人個人或家族財產分離,明晰企業產權結構;
74、研究構建風險評估體系和提示機制,對嚴重影響企業運營并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情形提前預警;
75、支持民營企業加強風險防范管理,引導建立覆蓋企業戰略、規劃、投融資、市場運營等各領域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升質量管理意識和能力;
76、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國家戰略需要和行業發展趨勢,持續加大研發投入,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按規定積極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
77、培育一批關鍵行業民營科技領軍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78、加大政府采購創新產品力度,發揮首臺(套)保險補償機制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產品迭代應用;
79、推動不同所有制企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開展共性技術聯合攻關;
80、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轉化機制,調動其支持民營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積極性;
81、支持民營企業與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
82、支持民營企業加強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轉化;
83、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數字化共性技術研發,參與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應用創新;
84、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低成本、模塊化智能制造設備和系統的推廣應用;
85、引導民營企業積極推進標準化建設,提升產品質量水平;
86、支持民營企業加大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的綠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發展柔性制造,提升應急擴產轉產能力,提升產業鏈韌性;
87、支持民營企業立足自身實際,積極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設計研發等方向延伸;加強品牌建設,提升“中國制造”美譽度;
88、鼓勵民營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有序參與境外項目,在走出去中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
89、更好指導支持民營企業防范應對貿易保護主義、單邊主義、“長臂管轄”等外部挑戰;
90、強化部門協同配合,針對民營經濟人士海外人身和財產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風險協作機制;
91、鼓勵民營企業自主自愿通過擴大吸納就業、完善工資分配制度等,提升員工享受企業發展成果的水平;
92、支持民營企業到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投資發展勞動密集型制造業、裝備制造業和生態產業,促進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投入邊疆地區建設推進興邊富民;
93、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減碳技術和服務,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儲能等領域投資力度,參與碳排放權、用能權交易;
94、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鄉村振興,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現代種養業,高質量發展現代農產品加工業,因地制宜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壯大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業等特色產業,積極投身“萬企興萬村”行動;
95、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
96、健全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為資本設立“紅綠燈”,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集中推出一批“綠燈”投資案例;
97、全面提升資本治理效能,提高資本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
98、引導平臺經濟向開放、創新、賦能方向發展,補齊發展短板弱項,支持平臺企業在創造就業、拓展消費、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99、鼓勵民營企業集中精力做強做優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
100、積極穩妥做好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先進分子中發展黨員工作;
101、發揮優秀企業家示范帶動作用,按規定加大評選表彰力度,在民營經濟中大力培育企業家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富有中國特色、順應時代潮流的企業家成長經驗;
102、優化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結構,健全選人機制,兼顧不同地區、行業和規模企業,適當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傾斜;
103、規范政治安排,完善相關綜合評價體系,穩妥做好推薦優秀民營經濟人士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工作,發揮工商聯在民營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主渠道作用;
104、支持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在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中發揮更大作用;
105、完善民營經濟人士專題培訓和學習研討機制;
106、加強對民營經濟人士的梯次培養,建立健全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傳幫帶輔導制度,推動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107、把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落到實處,黨政干部和民營企業家要雙向建立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108、各級領導干部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家接觸交往,主動作為、靠前服務,依法依規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解難題、辦實事,守住交往底線,防范廉政風險,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為;
109、民營企業家要積極主動與各級黨委和政府及部門溝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潔身自好走正道,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110、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把握好正確輿論導向,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民營經濟的重大貢獻和重要作用,正確看待民營經濟人士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的財富;
111、堅決抵制、及時批駁澄清質疑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否定和弱化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與做法,及時回應關切、打消顧慮;
112、加強對優秀企業家先進事跡、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宣傳報道,凝聚崇尚創新創業正能量,增強企業家的榮譽感和社會價值感;
113、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時代氛圍,對民營經濟人士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
114、建立部門協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以負面輿情為要挾進行勒索等行為,健全相關舉報機制,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115、教育引導民營企業自覺擔負促進共同富裕的社會責任;
116、探索建立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引導民營企業踴躍投身光彩事業和公益慈善事業,參與應急救災,支持國防建設;
117、支持工商聯圍繞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更好發揮作用;
118、強化已出臺政策的督促落實,重點推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產權保護、弘揚企業家精神等政策落實落細,完善評估督導體系;
119、建立健全民營經濟投訴維權平臺,完善投訴舉報保密制度、處理程序和督辦考核機制;
120、完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健全政策實施效果第三方評價機制;
121、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評估,必要時可研究編制統一規范的民營經濟發展指數;
122、不斷創新和發展“晉江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經驗好做法,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適當形式予以固化。
來源:財經會議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