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普遍采用的是EPC建設模式。
現在,國家層面對EPC招投標有了新的規定,
一、關于招標的要求
1、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2、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劃重點:投資決策審批指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從社會公平、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從投資決策角度進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4、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劃重點:應招盡招。
5、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劃重點:須確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
6、提供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7、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8、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9、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
10、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二、關于投標的要求
1、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劃重點:必須同時具有設計和施工資質或聯合體。
住建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可以將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新的規定較原“可以僅具有一項資質”的規定,作出了更嚴格的資格要求。
2、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3、應當具有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劃重點:明確了相應工程業績要求。
4、不得是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5、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劃重點:招標人將前期設計咨詢單位的服務成果公布給所有投標人,保證大家在同一招標條件下公平競爭,上述單位可以參與投標,有利于提高競爭的充分性。
6、投標文件須載明擬依法分包的內容;
7、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三、關于項目經理的要求
1、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負責人;
劃重點:應當具有與擬派崗位匹配的相應工程業績。
3、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4、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5、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劃重點:參照注冊建造師執業規定。
6、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四、關于合同的要求
1、企業投資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
2、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劃重點:可以采用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4、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來源:工程造價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