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三部門發文明確有關稅費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公告》明確,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保障性住房項目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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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文明確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收藏學習!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費政策
02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修訂后的《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完善糧食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增加了建立監測機制,強化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等內容。完善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等重點環節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增加了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政策的規定和規范扦樣、檢驗的內容;修改了出庫前應當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情形、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和方式、檢驗報告有效期等內容。下一步,相關部門將著力提升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水平,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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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辦法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0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10月15日起實施
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辦法》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法》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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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10月15日起實施
04與創業擔保貸款等有關,《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施行
財政部印發修訂后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支持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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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
05與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有這些新規!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別強調從事涉稅專業服務不得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不當承諾、惡意低價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歪曲解讀稅收政策;不得誘導、幫助委托人實施涉稅違法活動。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并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公告》減少報表張數。降低報送頻次,將原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申報改為年度申報,將即時報告調整為年度申報,大幅減少企業報告次數。優化填報數據,對數據項進行歸并梳理,由57項調整為2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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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布《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
稅務總局發文優化納稅服務 簡并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
06《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施行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公務用車控制數、配備標準、配備更新程序、使用和處置管理、監督檢查等全流程進行了規定,強調要加強越野車、租用車輛等特殊事項管理,明確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超數量配備車輛等12個“不得”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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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管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
07視障、聽障人員將可以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
教育部、中國殘聯制定印發《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明確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測試,參加測試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殘疾證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則向省級測試機構或測試站點報名。要求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各地設置測試站點開展測試,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制定站點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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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兩部門印發《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教育部詳解《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08《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施行
交通運輸部公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建立檢測機構許可制度。規定資質審批應當經過許可機關組織的專家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兩階段。全面規范質量檢測活動。規定檢測機構不得在同一項目標段中同時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轉包、違規分包,對檢測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不合格項目應及時報告,不得轉讓、出租資質證書。明確禁止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活動,檢測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銷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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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8/content_6901239.htm
09《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施行
應急管理部7月17日審議通過《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其中包括,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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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1號
10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新規施行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嚴厲禁止“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故意申報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近似的企業名稱”。規定對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等字詞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嚴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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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總局令第82號公布
11新修訂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施行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明確標簽、說明書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術語表述。明確禁止變相分裝和8種不予注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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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總局令第80號公布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解讀
12《企業檔案管理規定》施行
國家檔案局公布《企業檔案管理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對企業檔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要求,有助于解決企業檔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有利于保障企業檔案信息資源的完整安全。《規定》共十章七十七條,其中規定了檔案用房的設置、建筑設計要求,檔案庫房的面積,檔案裝具、檔案設施設備的配備等,并對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企業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要求。明確了企業檔案工作要接受檔案主管部門檢查,企業總部也要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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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21號)正式公布
來源:同心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