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一項惠及百姓、廣受歡迎的“民生工程”,使很多既有住宅樓包括老舊小區單元安裝了電梯,告別“爬樓難”,極大方便了出行,讓人民群眾獲得了“上上下下”的幸福。
然而,全國各地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工程呈現進展不一、效果差異等不同狀態,究其原因在于對加裝電梯涉及的政策支持、加裝電梯設計、入戶技術、安全保障和協同推進等問題是否得到系統的考量和解決。
國家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總的方針和宗旨是“服務老齡社會,鼓勵加裝電梯”。然而,在實際推進過程中,也有少數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夠、牽頭力度不足、審批程序多,造成居民加裝電梯訴求協調難,成功加裝電梯數量少。對于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有效的解決辦法,出臺的具體實施細則不具體,一知半解,不切實際,可操作性差。
去一些地方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行“一票否決制”,居民意見不一成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最大障礙。尤其是一樓住戶以擔心電梯有噪音、影響通風采光、存在安全隱患、房價貶值等不同理由,對加裝電梯持消極態度,有的甚至強烈反對或設阻,致使一些既有多層樓房無法加裝電梯。
在《民法典》生效實施之前,只要滿足《物權法》第76條規定的“雙2/3”即可對加裝電梯工程予以報建和推進實施。《物權法》第76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顯然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需要“雙2/3”同意。
以六層既有住宅一個單元12戶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1200平米為例,只要達到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米業主和8戶業主同意即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典》,降低了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這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表決同意的門檻。
同樣以六層既有住宅一個單元12戶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1200平米為例,在獲得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米業主和8戶業主參與表決的基礎上,只要達到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米業主的3/4(600平米)和參與表決的8戶業主的3/4(6戶)的同意”,即滿足了法定比例。
通過對《民法典》第278條和《物權法》第76條的比較,在前述12戶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1200平米的事例中,我們不難看出,《民法典》生效實施后,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和參與表決的業主與依照《物權法》第76條規定要求的800平米和8戶業主(“雙2/3”)比較降低到了600平米和6戶業主(雙“1/2”)。
各級政府、有關組織和人民法院都要按照《民法典》“總則編”和“物權編”有關規定積極作為,對不支持配合的少數住戶,多數意愿住戶應當盡最大努力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實在無法協調的,可向所在社區或政府職能部門反映,由社區或政府職能部門調解或申請有關組織調解,力爭促成全體業主同意。對加裝電梯反對并設阻的業主,可由同意加裝電梯的多數意愿住戶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加裝電梯,排除妨礙,并按照樓層比例分擔費用。對不自動履行判決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少數業主以所謂影響通風、采光、安全隱患、房價貶值等不同理由訴請阻止加裝電梯的,人民法院應做好調解工作,或駁回其訴訟請求。
《民法典》加裝電梯政策相關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如果現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中關于業主表決比例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不一致的,從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表決比例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即業主申請增設電梯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讓人類進步,是我們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
來源:徐匯區司法局漕河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