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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遇到疫情時 哪些權益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發布時間:2022年05月11日     瀏覽次數:642次

     建設工程遇到疫情時,企業有哪些權益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又有哪些責任應該依法承擔?企業之間產生的糾紛又應該如何解決?

      為您解答

      一、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  建設工程類合同多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基于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應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特性。疫情本身具有突發性,并且基于當下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短期內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疫情防控措施屬于疫情衍生出的政府行為,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采取隔離、管制等強制性措施,直接阻礙合同履行,因此,疫情防控措施同樣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也構成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因為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導致雙方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合同簽訂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律師提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后,是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規則,還是適用情勢變更規則,應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進行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適用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律師解釋說,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產生合同糾紛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

      當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時,當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進行協商變更,能夠繼續履行的,還是應該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當事人已經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一般不適用于不可抗力免責規則。

      建設工程具有長期性特點,通常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要繼續履行,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糾紛多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對此,律師提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遇到超出預期風險的情勢變更時,應及時組織協商變更合同。若合同中有約定相應調價條款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積極聯系建設、監理等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價。若沒有約定的,可結合民法典關于情勢變更規則的再交涉義務規定,由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進行協商,或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介入進行調解,同時也應妥善保留協商過程中的相關證據。

      二、疫情及防控措施導致未按期完工  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時工期可以順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建設工程未按期完工的,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根據不可抗力免責的法律效果和行業習慣,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可以相應順延工期,但是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前已經因其他原因停工的,該停工期間不能相應順延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提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也明確提出要加強合同履約變更管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順延合同工期。

      當然,不是所有的工期順延行為都適用于不可抗力免責規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前,工程就因其他原因已經停工的,該停工行為與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關,不能相應順延工期,應當根據停工的原因,由違約一方承擔責任。

      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判斷,也可以將主管部門的停復工通知作為參考。同時,主管部門通知復工時一般會要求施工企業滿足特定條件,且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組織復工所需的人員、材料、機械設備也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在接到復工通知后至滿足復工條件前的合理時間也應當被納入順延期間,因一方原因導致未能在合理期間內復工的,延誤工期的責任由該方承擔。

      三、疫情防控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由誰承擔需根據具體約定確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進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疫情防護費用,那么這部分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指出,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南》附則中同樣規定,因疫情常態化防控發生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各地就此也分別出臺了相關規定。

      例如,北京市規定,疫情防控期間,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增加的防疫物資、現場封閉隔離防護措施、隔離勞務人員工資、通勤車輛和其他相關投入等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情況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這些費用計取稅金后列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

      安徽省規定,建筑業企業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就產生的防疫成本辦理工程簽證,并在工程結算中予以認定。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應在工程造價中增列防疫成本費。

      廣東省明確,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物資采購、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工人工資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

      四川省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編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據實計算,由發包人及時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費用。

      黑龍江省規定,承包方所發生的費用(如疫情防控期間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材料費和疫情防護臨時設施費、防護人員費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該費用在稅前工程造價中單獨計列,計入工程結算。

      律師提示,將疫情防控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并不意味著應由發包人承擔,具體還需要結合雙方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來確定。在相關案例中可以看到,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且增加的疫情防控費用在工程造價中占比不大的,承包人不能主張由發包人負擔。雙方未約定固定價結算或疫情防控費用支出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上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通知和各省市規定屬于其他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來源:四川住建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