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居家線上加班,能否視為在“工作崗位”?
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的一起案件,引發關注。
男子下班后在家線上加班猝死。
據了解,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后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田某不服,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石某于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崗位,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且結合田某同事的陳述,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互相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回家后繼續線上處理工作是常態。
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19時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職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院指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完善,居家線上辦公已經成為很多行業、領域的工作常態,在此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傷亡的情況并不少見。
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準確把握立法本意,認定下班后居家線上辦公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院釋疑:居家線上辦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證據?
1、根據微信聊天記錄,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時間是19時22分,而其被發現倒地的時間是19時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后才發病死亡的,對此,二審法院如何認定?
經辦法官指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推定。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石某19時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二審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
2、結合本案,談談職工居家線上辦公時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證據?
經辦法官指出,勞動者及其家屬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各種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附:認定工傷的22種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10、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
11、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
12、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13、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14、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15、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傷的情形,屬于“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16、在單位的工作安排下,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17、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18、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9、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可視為工傷;
20、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
來源:天府新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