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商會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商會的概念至今仍然比較模糊。不同國家的立法對商會概念的定位存在明顯的區別。由于我國《商會法》尚未出臺,目前對商會的概念尚未有一個官方的、確定的解釋。基于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的特點,我們認為:“商會指的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的,代表成員共同利益,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促進成員共同發展的,依法自治、非營利、互益性社會團體法人”。從這個概念出發,商會包括行業協會商會和地域性商會。但不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專門設定的,行使特殊職能的協會,比如中華律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
商會的概念決定了商會的性質,也決定了商會獨特的組織形式和職能發揮。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組織盡管從性質上并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仍具有商會組織一般的共性,但其自治性和互益性將得到更充分的體現。
首先是自治性
改革的深入開展將改變我國行業協會商會缺乏自治和競爭的格局。商會的自治指的是:商會成員獨立自主制定規章,并由規章支配其成員行為,以實現商會的宗旨和目的。商會自治包括了商會自主和商會自律。自治是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發展的目標和價值取向。
二是互益性
互益性法人指采取會員制形式設立的,以互助、互益為核心目的的非營利的法人組織。互益性法人以服務會員利益為目標,注重會員間的互益、協作關系。商會的互益性特點,決定了商會既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以公益為目的,更不能淪為極個別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商會所代表的、服務的,是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應該指出的是,商會作為非營利機構,并非指商會不能取得收入,不能“贏利”,而是指商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它的使命是為了會員的共同利益。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有收益,但是這些收益不能用來當作利潤分配給個人,只能用于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解決會員的共同問題。
基于自治性和互益性作為新時期商會組織更突出特點的定位,我們將新時代商會組織的職能重新做了系統的梳理。
首先,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的職能應該以服務會員為核心。隨著商會步入競爭格局,會員自愿入會,商會的經費來自會員,能否履行好服務會員的職能,將關系到商會的生存和發展。在這方面,商會的作用具體表現為:
01根據會員需求搭建融資、咨詢、信息、培訓、技術、人才、管理、法律等各類服務平臺,為會員企業及時提供服務,推動企業發展;
02組織考察、展覽等活動、開展經貿洽談、推動經貿合作,幫助會員企業拓展海內外市場發展空間;
03協調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非會員之間,上下游產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會員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代表會員與其他的利益集團或者利益相關者進行談判,為會員爭取更好的交易條件;
04代表會員與政府進行對話,根據會員訴求進行政策倡導,促使政府制定對會員 整體利益更加有利的政策;
05提供法律援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其次,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的職能體現在推進市場體系建設,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促進地區和行業的共同發展。主要體現在:
01反映行業利益訴求,開展有益于行業的政策倡導;
02開展地區和行業品牌建設,推廣相關新技術、新產品,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03進行行業研究、行業規劃,打造產學研平臺,提升行業創新能力;
04組織制定行規、行約來建立地區和行業自律機制,規范會員企業的行為, 保障地區和行業聲譽;
05參與制定各類行業標準,保護地區和行業平等競爭,規范地區和行業有序發展;
06開展行業產權保護,組織和協調行業性集體訴訟,保護行業合法權益。
最后,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還應該承擔部分社會公共職能,比如:
1、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和質量誠信建設,實施行業環境治理;
2、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推進社會協同治理;
3、履行社會責任,助力社會公益事業。
商會組織的職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組織的職能也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健全、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斷完善。總體來說,商會的職能定位,應該按商會的自治和互益性屬性及發展方向來確定職能的重要程度,這有利于區分商會職能的輕重緩急,也有利于明確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的發展方向。
此外,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商會,在新時期,商會還起到以下特殊作用:參政議政和政治推薦、政治教育
商會參與或指派代表參與政府決策的聽證。對會員反映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問題以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與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建立協商對話制度;商會還可以依法推薦代表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職務。提高企業家的社會美譽度。另外,商會還應該定期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會員自覺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意識。
人民調解和仲裁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強調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工商聯印發了《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各級工商聯加強商會調解組織建設,規范商會調解組織運行。《意見》的出臺對完善商會職能,提升商會服務能力,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調解組織,推進商會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此外,商會商事仲裁已是國際慣例,在我國歷史上也曾經有較為成功的實踐。早在1904年的《商會簡明章程》中便明文規定了商會仲裁制度其時,商會受理商事糾紛的裁判權得到了清政府的正式承認,商事仲裁成為當時商會的一項重要職能。目前,我國商會的仲裁制度還僅限于國際商會針對國際領域產生的商業糾紛的國際仲裁。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探索建立我國商會仲裁制度,將仲裁權完全賦予商會,也許也將成為可能。
暢通政商溝通機制,構建新型政商關系
十八大以來,中國經歷了一場持續高強度的反腐敗運動。腐敗的發生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根源就是不當的政商關系。
政商關系是一個十分敏感而又必須面對的話題,不當政商關系所導致的,不僅僅是腐敗,還有政治危機。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出席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的民建、工商聯界委員并參加聯組討論時強調,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必須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發展非公經濟“三個沒有變”,并首次用“親”“清”兩個字闡述新型政商關系。
重構新型政商關系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難度較大的系統工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政商關系從個體層面轉化到實體(組織)層面,并以法制的形式予規制。
在重構新型政商關系過程中,一方面商會可以和政府建立良性溝通互動機制,搭建和政府的制度化溝通平臺,暢通和政府溝通渠道,反映企業困難和訴求,和政府一起營造“尊商、重商、親商”的濃厚氛圍。
另一方面,商會可以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建立內部懲戒機制,約束失信和防治腐敗行為。引導企業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糾紛的良好習慣。
另外商會還可以積極參與政策、規劃、法規的制定,積極建議政府建立政府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
由此可見,商會組織作為溝通政商關系的橋梁和紐帶,在構建政商合理邊界、推動政商良性互動,重建新型政商關系方面,將發揮不可替代的的特殊作用。
在“一帶一路”戰略中商會大有作為
“一帶一路”倡議由習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距今已有10年。
十年來,中國政府積極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加強與沿線國家的溝通磋商,推動與沿線國家的務實合作,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業投資、資源開發、經貿合作、金融合作、人文交流、生態保護、海上合作等領域,推進了一批條件成熟的重點合作項目。
“一帶一路”不僅促進了沿線各國經濟繁榮和區域經濟合作,也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新的發展機遇。然而,機遇和挑戰是并存的,“一帶一路”沿線涉及的65個國家都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基礎設施不完善,經濟結構不合理,市場規則不完備,社會形態復雜、政局不穩定等問題。因此,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也遇到有許許多多不可預期諸如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等風險,還存在資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問題。在這過程中,各地商會紛紛相應,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助力企業走出去,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主要體現在:
01構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風險評估體系,加強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種風險的風險預警,推動企業建立風險防范系統,最大限度幫助企業規避和應對風險;
02加強統籌協調,整合國內多方力量,為企業爭取政府政策支持。鼓勵企業“走出去”;
03成立智庫組織,搭建跨國信息服務平臺。建立 “一帶一路”建設項目庫;
04搭建融資平臺,緩解企業境外融資難題,搭建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幫助企業解決走出去過程的教育、醫療、居住等方面的問題;
05搭建培訓平臺,提高企業國際化素質。建立多元化海外人才信息庫,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人才;
06加強與政府外事機構、各國使領館、商會、知名企業企業的溝通聯系,在一帶一路各國建立機構,構建常態化的民間交流合作平臺;
07組織企業“抱團”走出去,鼓勵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發展。推動國企和民企攜手“走出去”,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08組織舉辦各種論壇、研討會、展覽、商務考察、經貿交流活動,搭建企業和“一帶一路”各國政府、商會和企業的溝通互動平臺;
09積極推進與有關國家政府和商會的溝通合作,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在進出口關稅、貿易條款等方面為企業創造更多有利條件;
10發揮商會“自律”功能,倡導企業在國外文明守法、誠信經營。
實踐證明:“一帶一路”戰略為商會發展提供了新平臺,注入了新動力。2017年5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提出“建設絲綢之路沿線民間組織合作網絡”,對民間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寄予殷切期望,得到了沿線國家商會組織的的熱烈響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企業通過商會這個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協同發展,積極地推動了“一帶一路”建設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
來源:商會通訊